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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院、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发布时间:2021-07-15 10: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校(院、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校(院、团)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是指校(院、团)的教学办公场所建设、场地设施及维修改造(含装饰装修)、教职员工公租房(宿舍、公寓)建设、校园绿化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国拨资金项目,自筹资金项目,贷款项目,捐赠款项目,以校(院、团)为法人的校(院、团)与社会合作建设项目,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院、团)所有基建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基建领导小组是我校(院、团)基建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的基本建设工作,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院)长、讲师团团长担任组长,其他副校(院、团)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校办公室、行政处、财务处、生态环境管理处、保卫处、信息管理处。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基建工作的业务管理机构,设在行政处,负责具体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建领导小组的基本建设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同校(院、团)相关部门安排和争取基建专款和赠款;指导校(院、团)基建工作;审核校(院、团)规划、立项、设计和投资;对校(院、团)建设(维修)项目的程序、行为、招投标、质量、进度、安全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基建投诉。

第五条  基建管理工作由校(院、团)组织,基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分管校(院、团)长直接领导,具体执行部门由基建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和项目具体内容指定。

第六条  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主持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协助基建领导小组决策建设项目的规模、投资、建设地点和方案设计;配合争取建设资金;审核校(院、团)基建计划;牵头组织具体项目的实施;审签各种基建合同;检查项目执行情况;会同校(院、团)办公室考核学校的基建职能部门。

第七条  实行分管日常工作的校(院)长、讲师团团长领导下的基建职能部门领导负责制。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实行分管校(院、团)长负责制。

第八条  校(院、团)基建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设标准、基建程序、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组织编制或修编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负责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设计招标、送审、报批工作。

(三)组织编制校(院、团)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自筹资金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负责项目的选址定点、立项报批、项目核准、地质勘察、灾害评估、环境评价、设计报批、施工报建等前期工作。

(四)组织编报校(院、团)基建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五)负责或协助校内其他职能部门管理校园用地。

(六)选派代表进驻工地现场。

(七)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质量保证体系、监理单位的监理计划,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督促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组织建设项目的阶段验收、单项验收、竣工综合验收和保修工作。

(八)编制工程预算,编报各类基建报表。

(九)负责项目的文件档案(包括工程技术档案、项目审批报建档案)收集整理、审核归档工作。

(十)参与编制校(院、团)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全面了解教学科研、宣讲、决策咨询与基建相关的情况,了解专业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对基建的要求,熟悉教职员工的生活特点、规律及其对基建工作的基本要求。

(十一)负责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

(十二)向教职员工宣传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十三)完成上级部门和校(院、团)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四)具体负责部门为行政处,联合部门为校办公室、财务处、生态环境管理处、保卫处、信息管理处等。

第九条  大规模建设时,可根据需要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参与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  校(院、团)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终身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项目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项目责任人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

第十一条  校(院、团)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监理终身责任制。校(院、团)应选择技术力量强、守信誉的监理单位实施项目监理。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程和监理大纲,采取旁站监理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全过程监理,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二条  校内建筑的建设实行设计责任制,设计单位对项目建设的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因设计缺陷导致单体建筑发生安全事故的,设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校(院、团)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十四条  新建项目建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评价。

(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三) 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报校委会审核,校委会审核通过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四)设计招标。

(五)到国土行政部门办理《用地预审》。

(六)到规划行政部门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七)方案设计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八)到规划行政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到国土行政部门办理用地批准书。

(十)方案及初步设计。

(十一)地质勘察。

(十二)到建设行政部门办理《初步设计批复》。

(十三)施工图设计。

(十四)到规划行政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五)监理、施工招标。

(十六)到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

(十七)组织施工。

(十八)基础验收。

(十九)主体工程验收。

(二十)各专业工程验收。

(二十一)综合验收。

(二十二)办理工程结算审计。

(二十三)到建设行政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第十五条  维修工程建设(含装饰装修工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方案编制及概预算编制审核并报上级审批。

(二)选择至少三个施工单位参与竞争性议标确定施工单位。紧急抢修或紧急零星维修项目可选择信誉好的施工单位抢修,严格按校(院、团)《采购管理制度(暂行)》《合同管理制度(暂行)》进行选择和审批。

(三)签定施工合同。

(四)中标单位进入施工现场。

(五)做好期间施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工期及工程款的管理。

(六)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建设方。

(七)工程结算及尾款支付。

(八)保修期质量保修。

(九)项目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评价、过程审计和结算审计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校(院、团)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校(院、团)基本建设。

第十八条  校(院、团)基本建设应坚持“经济、适用、安全、环保、美观”的原则。建设应立足我省省情,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勤俭办学、节约办学。建筑装饰装修方面,应树立“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原则,全面使用环保材料,反对过度装修,杜绝豪华装修。要有利于防灾和安全疏散,要重点做好廊道、楼梯、安全出口等关键部位的设计工作。

第十九条  应将校(院、团)建成最安全的地方,特殊时期可作为公众避难场所。教室、办公楼、报告厅、图书馆、食堂、学员宿舍、人才公寓的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乙类)。

第二十条  校内建筑的建设应适应社会发展,满足学员及教职员工学习、工作需要,改善校(院、团)教职员工学习、生活和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校(院、团)的教学、办公用房和学员宿舍、人才公寓,提倡底层架空。

第二十二条  校内建筑的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三条  校内建筑的建设开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部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申请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应在各专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并到建设行政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主体结构、消防、防雷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项目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  项目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协议供货采购。

招标采购

1.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均须采用委托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的方式:

1)建设工程投资预算金额在 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服务类项目投资预算金额在 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未达到上述金额,但经基建领导小组认定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2.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

竞争性谈判采购

未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以各业务处室(项目承办部门)为主体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

10万元以上项目需经财政厅登记备案后实施。

30万元以上项目需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实施。

竞争性磋商采购

未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以各业务处室(项目承办部门)为主体组织竞争性磋商活动。

10万元以上项目需经财政厅登记备案后实施。

30万元以上项目需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实施。

(四)其余采购方式参照《中共贵州省委党校(贵州行政学院、中共贵州省委讲师团)采购管理制度(暂行)》《合同管理制度(暂行)》(黔党校发〔2019〕7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采购方式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实信用原则。校(院、团)基建领导小组依法监督。

第二十七条  校(院、团)的采购工作,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共贵州省委党校(贵州行政学院、中共贵州省委讲师团)采购管理制度(暂行)》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校内相关制度。不得将达到招标规模的项目采取拆分、肢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制定不合理条款,违法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采购文件应报校委会审查备案。采购单位的资格审查、评标等重要环节,接受校(院、团)基建领导小组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不得插手干预建设项目采购活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有关人员打招呼,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影响采购工作。

第五章  工程审计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过程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成本。审计范围严格执行校(院、团)《内部审计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条款及校委议定确有必要审计的项目。审计工作可由校(院、团)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实施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结算审计后方可正式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  校(院、团)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报告,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再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按工程进度付款。结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总额不得超过工程批复投资总金额的60%。

第六章  廉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廉政责任制度。校(院、团)主要领导对基建队伍廉政建设负总责。分管日常工作副校(院)长、讲师团团长负责基建队伍廉政建设具体督导。校(院、团)办公室负责基建队伍廉政教育和案件查处,以及基本建设过程监督。违规违纪的认定及具体惩罚标准和惩罚措施根据相关法律及校内规定实行,不在本办法中予以体现。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前和建设过程中,校(院、团)应通过案例分析、纪律讲座等形式,对基建管理队伍进行廉洁自律专题教育。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时,校(院、团)和相关人员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商等外来企业签订廉政责任书。违反廉政责任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校(院、团)项目招投标。

第三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吃、拿、卡、要等行为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基建队伍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建管理队伍是校(院、团)基建投资执行者,校(院、团)建筑建设责任人。校(院、团)应选派熟悉基本建设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好,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人员管理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  基建管理干部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基本政策、业务知识、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条  基建管理人员要通过专题培训、网络学习、日常教育等方式,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熟知建设程序,熟悉政策法规,执行建设标准,遵守廉政责任,提高管理水平,自觉抵制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  应定期总结校(院、团)基本建设工作,对在基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以校(院、团)《采购管理制度(暂行)》《合同管理制度(暂行)》(黔党校发〔2019〕7号)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核: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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