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来源: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发布时间:2021-07-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院、团)公有住房管理和使用,健全入住及退出机制,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院、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是为了解决在贵阳市无房、住房确有困难的教职工的居住问题,临时居住使用。
第三条 公有住房的出租、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学员七号楼住房以及28套公有住房等供给校(院、团)教职工临时租住的房屋。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申请租用公有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基层公务员遴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考、调动或军转安置等方式进入我校(院、团)工作的人员;
(二)非贵阳本地人,且本人在校内及贵阳市无房(引进高层次人才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经审核住房确有困难的教职工;
(四)已经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租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不得申请租住学校公有住房。
第六条 申请人凭人事处出具的入职证明材料向行政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处审定合格后尽快安排租住公有住房。
第七条 申请人应与行政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入住登记表,检查所租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完好并签字确认后才能入住。
第三章 租期与租金
第八条 七号楼:
(一)新进教职工从进校工作之日起租住期限为5年(高层次人才7年)。因挂职、开展扶贫工作等离开学校,离校时退掉所租住的房间人员(在行政处登记才生效,以登记时间为准),租住时间中止,回到学校后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房时间累积计算。
(二)租金200元/月/间(含水电费用);逾期需继续租住者,应按租房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核批准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方可续租,租金按300元/月/间(含水电费用)收取。
(三)新入职高层次人才可以租住2间七号楼宿舍,其他人员只能租住1间7号楼宿舍。新入职高层次人才租住2间七号楼宿舍,7年内不收取租金,超过7年房屋租金按300元/月/间(含水电费用)收取。
(四)在党校无房的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经个人申请、部门领导核实、学校领导批准,由行政处根据房源情况酌情考虑。租住时间最长为1年,租金按200元/月/间(含水电费用)收取,超过1年租金按300元/月/间(含水电费用)收取。
(五)针对住房确有困难教职工,经个人申请、部门领导核实、学校领导批准,在有房源的情况下,由行政处安排1间七号楼房屋居住,租金按300元/月/间(含水电费用)收取。
第九条 28套公有住房
(一)原则是高层次人才才能申请租住,期限为5年,水、电等费用自行负担。租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收取租金;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5元/㎡/月收取租金。租金具体金额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二)夫妻双方均为学校按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聘用到学校的人才,如果只租住一套公有住房,租期可以延长5年,即可以租住学校公有住房10年。
(三)逾期需继续租住者,须由本人申请,相关部门审核,经学校同意并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方可续租。租金以租住房屋建筑面积为计费基数,每平方米租金在5元的基础上增加20%。
(四)28套公有住房原则上优先保障已成家的高层次人才居住,按先来后到及向行政处提出申请的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
(五)新进人员与行政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在学校公告栏公示3个工作日并无异议之后,由行政处安排房屋给其居住。
第十条 新入职人员进校时没有提出申请租住公有住房,到校参加工作时间没有超过可以租住公有住房的最高期限的,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租住的期限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租住28套公有住房时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以实际入住28套公有住房的时间为准。到校参加工作时间超过可以租住公有住房的最高期限的、按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租金及水电费用由行政处定期出具应缴纳费用的清单,由财务处收取或在教职工工资收入里予以代扣。水电费用自行负担的不再收取。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十二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装修:
房屋出租前,出租人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完好,以保障承租人安全正常使用。
房屋出租后,出租人不再承担房屋修缮的义务。房屋内设施设备(水、电、气、通讯等)的损坏由承租人承担修复、更换的责任。
第十三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须自觉保护好房屋原结构及室内设施、家具等的完好,如发生非正常使用的损坏,将视情况要求承租人赔偿或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租赁住房:
(一)在贵阳市已有住房并且已经超过最高租住年限,将公有住房只作为临时居住用途的;
(二)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有住房的;
(三)发现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应当立即交回所租住的房屋,并交由机关纪委做组织处理,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承租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擅自改变所承租公有住房用途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有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有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利用承租房屋损害公共利益的。
第五章 租房补贴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进校后5年内可申请1500元/月的租房补贴。
(一)租房补贴发放起始时间为:高层次人才退出所租住的公有住房的下月起至自高层次人才进入学校工作满5年止。
(二)租房补贴申请受理部门为行政处。申请受理时限为教职工进校后1月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原有《中共贵州省委党校 贵州行政学院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学员七号楼租住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行政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