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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院、团)《后勤综合服务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发布时间:2021-07-15

 

为持续深化后勤综合服务改革,提升后勤综合服务保障能力,提高后勤综合服务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着力加强后勤服务综合管理,不断提高后勤正规化管理水平,努力实现上级满意、学员满意、教职工满意的目标,结合校(院、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住宿客房管理

第一条  行政处督导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准确掌握住宿房间数量、使用及空缺、内部设施等情况,客房入住情况要建立登记台账,确保精准调控。

第二条  校(院、团)承(接)办的主体班、短期班、涉外班、委培及代培班等班次和重(要)大会议、教学、专题研讨班、论坛、其他活动等人数较多,需要提供住宿,承(接)办部门原则上提前1周与物业管理公司对接协商,并将住房需求函(详见附件2)经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提交物业管理公司,驻校物业管理公司按需落实,并及时将落实信息每月反馈给行政处。

第三条  校(院、团)各部门承(接)办上级或业务部门检查指导、其他党校考察调研及地州市党校学习考察、外聘来校授课、外事接待、研究生部教学及其他临时接待等相关人员需要提供住宿,原则上承(接)办部门提前1天将住宿需求函(详见附件2)经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提交物业管理公司,物业公司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承(接)办部门,同时物业公司建立公务接待住宿登记台账,注明住宿人员姓名、单位、身份证号、入住事由、接待部门、入住时间、退房时间、本人签字等,每月汇总书面报行政处,行政处每月将入住台账汇总表和函表件等资料收集,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学员及其他人员入住前,行政处督导驻校物业管理公司提前检查室内设(施)备是否符合入住条件,相关洗漱用品是否齐全、床上用品是否更换、室内卫生是否干净清洁,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更换,纠正完善,并向行政处报(备)修,确保符合入住条件。

第五条  学员及其他人员入住时,行政处督导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建立客房住宿登记台账,注明姓名、单位、身份证号、入住事由、班次或其他、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客房部按规定收取押金,退房时,检查合规(包括房间内公用图书清查)后将押金退返当事人,如出现房间内设(施)备、物(资)品等丢失、损坏,责成当事人修复、照价赔偿、抵扣押金,并向行政处报备;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因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修复费用等由驻校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第六条  学员及其他人员在住宿期间,行政处督导驻校物业管理公司要每日检查清扫,及时补充用具(用品)。入住时间较长的,每周更换一次床上用品,每天打扫一次卫生,确保入住舒适,客房物(资)品、洗漱用具等不足时,驻校物业管理公司要及时向行政处申请领取,确保随时能满足入住需求。

第七条  入住人员退房后,行政处督导驻校物业管理公司要及时撤洗更换床上用品,清扫室内卫生,更换洗漱用品、晴天保持通风,雨天关闭窗户。

第八条  住宿客房内洗漱用品、其他物资采购,必须在政府采购平台按程序进行采购,如平台没有的物资,则货比三家以上,价优质好选定,招投标程序由行政处牵头,并将招投标结果报校委同意后采购,三年进行一次招投标,每年签定采购协议。

第二章  会务管理

第九条  行政处督导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准确掌握各教室、讨论室、会议室、报告厅等房间数量、用途、容纳人数,建立使用登记台账,确保精准使用调控。

第十条  校(院、团)承办的重(大)要会议、活动、教学、专题研讨班、论坛等,原则上承(办)接部门提前2天将会务保障需求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注明会议时间、人数及相关会务保障需求)提交驻校物业管理公司,驻校物业管理公司按要求准备落实,不能满足或不具备条件的,及时向承办部门反馈,共同会商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  校(院、团)各部门承办的教学培训、研讨座谈、讲座论坛、学习会议等需要或临时需要会场、讨论室、教室等,原则上提前1日将会务需求函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驻校物业管理公司(连续使用一周以上的提前对接),特殊紧急会务临时通知,事后补会务需求函;驻校物业管理公司按要求准备,及时将信息反馈对应部门,物业公司要建立会服保障台账,注明承(接)办部门、通知时间、联系人电话、会议时间、人数、使用房间、其他需求保障(座位姓名牌、横幅标语)等,台账每月报行政处审核备查。当会议临时取消时,承(接)办部门及时通知驻校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二条  驻校物业管理公司会务部接到校直各部门会务需求后,安排工作人员按需求做好服务保障,打扫室内卫生、检查相关设(施)备、制作横幅标语、打印姓名牌等事宜,不能满足需求,及时向需求部门反馈,另商解决办法。

第十三条  行政处负责校(院、团)公务接待、会务保障、学员等用茶采购。经请示校领导同意后,行政处牵头协调校办公室、财务处相关人员组成实地考察及竞争性磋商小组到3家以上茶厂或供茶商实地考察,分别按相关程序进行,结合茶叶品质、价位、服务承诺等综合比选,并将结果书面汇报校委同意授权后,按程序与茶叶供货商签定协议,三年开展一次实地考察及竞争性磋商,茶叶供货协议每年一签。每斤茶叶原则上控制在300元以内,按不同价位标准分类采购,结合校(院、团)公务接待、学员用茶、会务保障需求数量而定,分批次采购。行政处负责茶叶的储藏管理,承(接)办公务接待、会务保障、学员用茶等部门向行政处提出书面申请函,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和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持单到行政处领取,行政处建立茶叶采购和发放登记台账,领取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章  住宿会务安排与协调

第十四条  校(院、团)各部门承(接)办的教学培训、集体备课、研讨论坛、讲座及座谈、学习会议等所需住房和会务保障,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安排,学校层面以上组织或校领导主持参加的优先安排,紧急特殊的靠前安排;当发生冲突时,原则上由承(接)办部门自行会商协调,不能达成共识的,由校办公室、行政处协调解决,驻校物业管理公司按要求做好会服保障。

第十五条  各部门承(接)办的教学培训、研讨会议等所需住宿和会务保障,包括座牌摆放、横幅布置、住宿及会场指示牌放置、校大门电子屏字幕、音响设备调试、会务引导等事宜,由各承(接)办部门提前自行对接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对应部门,提前派人检查住宿及会务保障情况,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督导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对应部门整改,也可向行政处反馈,行政处协调或督导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行政处要督导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建立公用物资领取(发放)登记台账,注明领取(发放)物(品)资名目、领取(发放)数量、用途(发放范围)、领取(发放)时间、领取(发放)人、相关负责人签字等,每月汇总一并报行政处审查。

第十七条  行政处督导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建立住宿及会务保障应急预案,包括住房调配、水电保障和会务引导、增补座牌、横幅会标增减、茶水保障、电子屏更新、服务员调配、引导员增派等,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第四章  公用资产管理与维(护)修

第十八条  行政处与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相关公用资产交接手续,包括各楼(房)层内外设(施)备、客房内部家具、灯具、床上用品、保洁卫具、电脑、电视、书报杂志、洗漱用具及其他公用物资和各教学、会议、讨论室、功能(厅)房等所有公用资产,必须有移(接)交清单及相关手续。行政处每年或特殊时节检查核对,凡因管理不善、维护不及时、使用不妥等造成人为损坏、丢失,行政处责令驻校物业管理公司赔偿修复或从物业管理承包费中扣除;工作失职、故意损坏等情节严重的,驻校物业管理公司要给予3倍赔偿。

第十九条  行政处督导物业公司做好各楼(房)层内外家具、桌椅板凳、电梯、空调、直饮水、管网线路等设(施)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维(抢)修,驻校物业管理公司不能修复的应及时报告,行政处按程序报批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处接到驻校物业管理公司相关楼房设(施)备、墙(地)面、管网线路、弱电等维修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勘察核对,拟制维修报告,按程序报批修缮,特殊情况经校领导同意后,先维修再行完善相关手续。

第五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定、监管、考核组织、结算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定,按程序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在公共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中标单位合同服务期为三年,三年后必须重新进行公开招标,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拟定合同,合同一年一签,征求校直各部门修改意见,由校外请的律师顾问进行审阅把关签字,并上报校委会审核通过后,学校法人代表再授权与驻校物业管理公司签定,合同在执行中根据学校需求、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费用等因素,不断总结,次年修缮。合同执行中发现不妥不善,双方商定后,可签定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监管区分,行政处对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全面监管,校办公室、财务处、生态环境管理处、保卫处、信息管理处等部门实施对口业务专属监管,校(院、团)各部门协助参与监管,教职工对驻校物业管理公司有任何意见建议,直接向行政处反馈,行政处督导其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反馈对应部门;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对各部门意见建议整改不力或落实不到位的,行政处对驻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限时整改,并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切实全面提升综合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织,校(院、团)后勤服务外包物业管理服务考核领导小组,在组长(分管校领导)的率领下,校办公室、行政处、财务处、生态环境管理处、保卫处、信息管理处、教务处、学员工作部、进修处等成员部门,每月按合同约定,依据考核细则对驻校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综合考评,分值占80分,调查问卷占20分,每月初对驻校物业管理公司上个月综合服务进行考核,行政处汇总考评得分。

第二十四条  服务费用结算,行政处每月根据考评汇总得分,按合同及考核细则拟制考评报告,附驻校物业管理公司相关资料及票据,提交财务,按程序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机关纪委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行政处负责解释。

 



审核: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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