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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院、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发布时间:2021-07-15 10:0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院、团)资产精细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按照合理计划、保证供应、加速周转、定额配置、降耗增效的原则,结合校(院、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物资,提高物资使用效益,保障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院、团)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校(院、团)设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行政后勤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办公室、行政处、财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在行政处。

行政处是校(院、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院、团)固定资产的采购、调配、报废、清查、分类账管理。全面掌握校(院、团)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组织校(院、团)资产清查、盘点等工作。

财务处是校(院、团)固定资产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校(院、团)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的核算,指导、监督校(院、团)各部门做好资产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及资产台账的账务处理工作。

图书馆是校(院、团)固定资产管理相对独立部门,负责图书和期刊的购置计划、采购、验收、编号、装订、入库等工作。设置图书明细账,并定期与财务处图书总账核对相符。装订后的期刊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捐出或陈旧、损坏的图书与期刊及时核销或报损。

各部门设固定资产管理员,并将名单分别报行政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六条  校(院、团)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统筹校(院、团)固定资产的采购和管理。

2.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各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落实管理责任。

3.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计划及使用标准。

4.负责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

5.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

6.负责搞好校(院、团)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

第七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加强学习,精通业务,廉洁自律,奉公守法,严于律己。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执行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安全防范、规范操作和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工作。

3.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增置、验收、报废、调拨等工作。

4.固定资产管理员因工作调动或退休等,在离岗前应办好交接工作。

5.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每年12月份与行政处核对一次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1.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件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图书等),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九条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动力用房、空调机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档案。指图书馆、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所有行政办公、教学科研使用的家具、被褥、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和室外装具,牲口及其他牲畜、名贵植物等。

第十条  各部门的财产无论其经费来源,无论自制、调入、赠送均纳入校(院、团)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校(院、团)总体发展需求制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在每年8月初以前向行政处提交下一年度的购置计划,填写年度采购计划表,由行政处汇总,报校(院、团)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列入下年度采购预算,财务处次年按财政厅审核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临时需要新增的设备,须按照购置审批程序落实资金后方可办理购置。

第十四条  一次性购置数额在三千元以内且不属政府协议供货范围内的物品,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超过上述金额的一律按照黔党校发〔2019〕7号文件实施采购。采购人员要货比三家,把好质量关、价格关,杜绝任何形式的个人回扣。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事前要办理相关手续,并按黔党校发〔2019〕7号文件程序实行政府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无论通过什么渠道取得,都必须由行政处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建账立卡、办理相关手续。不履行正规手续视为侵吞公物。

第五章  新增固定资产报账的管理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先到行政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再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1.新增六类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2.受赠六类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3.在建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决算按要求办理预入账的。

4.上述所指的工程办理竣工审核工作后按规定办理账目调整的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新增固定资产报账需向财务处提供以下资料。

1.办理新增固定资产:

1)办理新增固定资产时,固定资产管理员要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联)。验收单财务记账一联,行政处资产管理部门记账一联,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记账一联。

2)固定资产验收单应具体记载资产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供货单位、资金来源、使用方向(如:教学、科研、行政等)、报账部门、发票号等信息(填写时不同单价,不同类型应分开)。

3)固定资产验收单需经固定资产管理员、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行政处公章及资产管理专用章后,由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凭发票和验收单到财务处报账。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报账需向财务处提供相关资料:

1)新添置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原始发票、固定资产验收清单、政府协议供货合同(非政府协议供货除外)。

2)受赠固定资产:原始发票或发票复印件,或相关文书、报告。

3)工程建设中附属的设备、家具:原始发票、实物清单、合同书。

4)新建工程:原始发票、工程(预)决算书、工程决算审核意见书、合同书。

5)在建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决算的:工程预算书、合同书、财务支出证明。

6)改扩建工程及大、中型(10万元以上)装修:原始发票、决算书、决算审核意见书、合同书。

第十八条  小额设备及材料的管理。

新购置小额设备和原设备更换配件的,由行政处视同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报账时需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联),经行政处审核,视不同情况,在固定资产验收单上分别加盖“行政处公章及资产管理专用章”。验收单财务处记账一联,行政处记账一联,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记账一联。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凭发票和验收单到财务处报账。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报账管理。

固定资产处置指六类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出、捐赠、出售、变卖、调整(价值、使用单位、领出)等处置行为。固定资产处置(房屋、土地除外)的一般规定:

1.设备类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年限或超过使用年限,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但主要部件已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后影响设备使用性能,或修复费用高于原设备价值30%,可申请设备报废。设备的部件损坏可申请设备报损。设备报废、报损应先进行申请鉴定,大型设备和精密仪器报废与报损要申请专业鉴定。

2.报废、报损工作由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

1)设备类固定资产处置时固定资产管理员要查询核对拟处置资产卡片上(设备类)的分类号、资产编号、名称、数量、单价、型号、规格、领用部门代号、使用年限、报账部门、经费来源等重要信息后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三联)。报账部门不同的应分开填写。

2)其他类固定资产处置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清单一式三联。

3.上述凭单需经有关人员、分管校领导签字,部门盖章后送行政处,行政处按财务管理要求、管理等级和管理权限组织进行鉴定审批后生效。行政处将处置批文及凭证及时转交给财务处进行账目处理。

第二十条  报账审批程序

单价在5万元以下资产由分管校(院、团)领导及分管财务校(院、团)领导审批,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上报校委会研究,其他未尽事项一律按照黔党校发20197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做到责任到人,重要的设备要指定专业人员定期护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建立固定资产总账,行政处建立各部门使用固定资产明细账及分户账一套,准确登记固定资产的数量及使用情况。各部门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一套。

行政处在物资调配管理过程中要坚持原则,严格审批手续,严禁公物私用,杜绝人情关系。换发设备时要坚持交旧领新,做到手续完善,帐物相符、账账相符。物资仓库要保持存放有序,整洁卫生,做到防火、防盗、防潮。

第二十三条  政处要加强对承包经营单位的资产管理。

1.对实行单独核算的部门要对其占有学校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进行清理,健全登记手续。

2.对实行全面承包经营单位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情况,对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要进行认真测算,列入承包协议条款予以明确。

3.主管部门要督促承包方对校(院、团)资产进行正常的保养维修,保证其在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

4.承包人不准把学校资产和资金对外进行抵押债务或放贷谋利,不准转借他人。承包期满或承包期间解除合同的,由承包方和有关部门共同检查评估资产状况,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折旧费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工作量等比值,按学校要求实行统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管理工作。

财务处每年与行政处核对账目一次、每年与各部门核对账目一次,以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部门长期积压不用或多余的固定资产应上报行政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调剂处理。由调出部门填写贵州省委党校(贵州行政学院、省委讲师团)固定资产调剂单,加盖调入部门签章,行政处加盖“行政处公章及资产管理专用章”后,凭此单办理销账和记账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移(接)交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院、团)教职工退(离)休、亡故、调离学校等情况,须到行政处办理笔记本电脑、办公室设备及物(品)资等个人使用的公用资产交接手续后,人事处见资产移交单后方可办理离校等其他手续。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参加学习培训、驻村、挂职锻炼、借调等离校半年以上,根据实际情形将个人使用的公用资产转交给本部门其他人员代管,转交代管的资产要履行交管手续,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校内调动,个人使用办公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及物(品)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行政处批准后备案,可随同本人到新的部门,列入新的部门台账。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调离、岗位调整、离岗1年以上时,须报行政处备案,各部门负责人安排人员接管,移交人拟制移交清单,部门领导监交签字,办理交接手续一式三份,部门及交接双方各留存一份。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确因使用期过长、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过高,无修复价值的物资设备,可申请报废。由使用部门填写《贵州省委党校(贵州行政学院、省委讲师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有关人员作技术鉴定,领导审批,凭批准的单据销账。报废的设备单价在5千元以下由行政处负责人审批,并报财务处审核;单价在5千至2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单价在2万元及以上的由校委会研究审批。经学校报废资产鉴定小组鉴定,校(院、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并形成文件,由财务处网上填写报损、报废申请表,报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一条  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行政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收回处理,其残值应充分予以利用,确系不能利用,则变价出售。出售款上交财务处列入修购基金使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修理等工作中认真负责,对校(院、团)资产增值保值作出贡献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个人,应予以表彰。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固定资产管理中严重失职,在增置过程中造成校(院、团)重大损失的情况,须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责任。对隐瞒事故不报、故意谎报、有意减轻推脱、转嫁事故责任的现象,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第十章    

第三十四条  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使用期限在二年以上的仪器设备都作低值耐用品进行管理。低值耐用品由使用部门自行建账管理,购置后须得到行政处在发票上加盖“低值耐用品章”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报废的手续参照物资的报废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由科研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行政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审核: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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