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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院、团)《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发布时间:2021-07-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院、团)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资)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省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校(院、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院、团)各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三条  成立校(院、团)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校办公室、行政处、人事处、宣传处、财务处、教务处、学员工作部、进修处、教师进修学院、信息管理处、生态环境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行政处,办公室主任由行政处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校(院、团)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相关法规、通知精神、有关要求,制定校(院、团)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2.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3.修订完善校(院、团)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相关制度措施。

4.审定校(院、团)公共机构节能减排计划、设(施)备改造方案等。

5.指导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校(院、团)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办公室职责

1.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的宣传教育、节能降耗活动开展等工作。

2.根据上级节能降耗指标,负责校(院、团)节能降耗、水电气经费指标的制订、调配与管理,以及对各部门用水电气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等工作。

3.负责拟定校(院、团)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建设规划。

4.负责校(院、团)所属节能设施的管理,并提出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或方案。

5.负责协调上级节能技术改造专项基金的申请及管理,提出使用计划。

6.督导各部门加强水电气设(备)施管理及节能降耗工作。

第六条  校(院、团)职能部门的职责

校办公室:做好对上对内统筹协调,确保衔接有序,抓好校(院、团)内部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落实。

行政处:每年根据全国及省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活动安排部署,拟制校(院、团)活动方案,协调校(院、团)相关部门开展好公共机构节能减排活动,按时报送相关能耗数据、资料。

财务处:根据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相关预算,控制好公共机构节能减排(水电气、车辆维修及油料)相关费用支出,并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协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

宣传处、信息管理处:负责校(院、团)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经验做法、节能设(备)施升级改造、节能活动开展等工作的音视频资料、图片收集和宣传报道。信息管理处做好校内弱电及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  

教务处、学员工作部、进修处、教师进修学院:抓好所属学员、与会人员的节能减排和制止餐饮浪费等领域的宣传教育,引导养成节能节约习惯,加强对所属管辖区域水电气设(施)备的管控。

生态环境管理处:加强对所属区域水电节能设(施)备管控,加大检查督导力度,明确各责任区域绿化用(水)电管理,落实相关责任。

保卫处:加大对校园内日常安全巡视监管,发现有损坏校内节能设(备)施的人员立即依法处理,会同行政处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七条  校(院、团)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1.各部门要抓好所属人员节能降耗、节约粮食等宣传教育,增强节能节约意识,践行节约理念。

2.负责所辖区域内水电气设(施)备的运行管理,发现本辖区和校内节能设(施)备损坏及时向行政处、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部报修。

3.制止损坏节能设(施)备行为,并及时向行政处、保卫处汇报。

第八条  水电气监管职责

1.监督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部保证校(院、团)水电气的正常供应,加强水电气设(施)备、管网线路、高低压配电房的日常维护、巡视检查、维(抢)修、应急倒电及故障处置等。

2.协助新建、改扩建等承办部门做好校(院、团)水电气管网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3.督导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部做好校(院、团)各部门的水电气申请、日常管理维护、维修、更换安装等工作。

4.参与校(院、团)水电气规划改造工作。

5.完成校(院、团)水电计量及收费工作,定期上报各类水电统计、分析报表。

6.督导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部落实水电气设(施)备“日巡视、周检查、月统计、季度维护、半年停(水)电保养检修”制度,并建立登记台账。

7.负责与地方行业部门的业务协调联系等事宜。

第三章  水电气设(备)施日常运行管理

第九条  行政处要督导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加强节能设(施)备运行管理维护,确保设(施)备正常高效运行。

第十条  行政处要督导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做好水电气设(备)施维(抢)修,接到报(抢)修报告后,督导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部人员及时到现场处置,做到非重大故障不过夜。因装备或设备、技术能力无力解决的,积极协调工程、水电气机修等部门进行维(抢)修,确保及时恢复供给。

第十一条  水电气维修按先报先修、急报先修的程序维修,因报修项目较多而无法及时维修时,应反馈报修部门或报修人员,告知暂缓维修原因,尽快给予修复。

第四章  水电气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节约用水管理

1.严格节约用水管理,规范校(院、团)水流景观、池塘、草坪、绿化带、卫生保洁用水使用,行政处要督导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做好校园用水管理,杜绝用水浪费。

2.校园各部门人员、学员用水坚持适度合理节约原则,用水后随手关闭阀门,杜绝出现跑冒漏滴和长流水。

3.督导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部做好用水设备运行管理,调低便池水箱水位、水龙头水压、小便池冲洗出水量。

4.提倡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开展供水管网、绿化灌溉系统等节水诊断,推广运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请专业机构对校园节水设施进行检测评估,提出改造意见。职能部门拟制改造方案,更换安装节水器具。

5.监管部门要督导驻校物业管理公司检查管辖范围内的用水设备,发现漏滴及时报修处理,提高工作效率,减低设备能耗。

第十三条  节约用电管理

1.办公用电管理,办公室白天尽量利用自然光,不开或少开照明灯,教职工离开办公室随手关上电源开关,杜绝“长明灯”。

2.办公电子设备管理,各办公室内的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为低能耗状态,长时间不使用应及时关闭电源,以减少待机消耗。

3.教职工要自觉养成节能习惯,下班、学习、会后等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办公区、会议室及其他房间的人员要自觉关闭电源开关。

4.严禁在校内使用电炉子、电热宝、电褥子等高耗能设备。

5.监管部门要督导驻校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做好管辖范围内用电设备的检查维(修)护,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设备能耗。

第十四条  空调使用管理

1.加强空调运行管理,每年夏季或冬季做好空调维护保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2.校园教学办公楼、学员楼空调使用管理: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有特殊环境要求除外。

3.规范空调使用,运行空调必须在门窗密闭环境中运行,合理使用降低能耗。

4.使用空调提倡晚开一小时、早关一小时。

5.监管部门要督导驻校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做好管辖范围内空调设备的检查维(修)护,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设备能耗。

第十五条  节约用气管理

1.行政处要督导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工程做好用气管控,建立登记使用台账,按期对设备及管网线路维护保养、检查维(抢)修,确保不发生漏气现象。

2.监管部门要跟踪监督用气部门节约使用,不发生超标浪费现象。

第十六条  加强校园寒暑假期间水电气使用管理,假期加(值)班。按正常工作运转,教学办公楼、学员宿舍楼等除值班人员外,关闭水电气设备配电空开与阀门。监管部门督导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加强水电气设(施)备及所属电源开关检查、管控。

第五章  水电气计量收费

第十七条  水电气计量管理

1.行政处督导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部做好校(院、团)水电气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及抄报工作,并提交水电消耗量相关数据,做好季度水电气节能减排相关数据统计报送。

2.行政处负责协调水电气计量表计结算及其附件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等工作。

3.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其他单位及人员等使用学校水电气,要独立安装用量计表,按标准或按合同约定收缴费用。

第六章  工程能耗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校内水电管线路日常巡查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外接。任何单位(包括施工单位)、个人如需外接,需正式向行政处提出申请,经行政处、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由行政处安排实施。

第十九条  新建、改(扩)建等工程施工单位要独立安装水电气表,行政处督导物业管理公司每月或每季度统计,按标准收费上交财务处,工程竣工验收时,行政处应及时参与验收,施工方应提供水电气竣工图纸三份、电子版一份,以备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校(院、团)工程施工期间,水电气安装、新增、转移、拆除等,行政处应全程参与,防止校内地下管网损坏。

第七章  车辆节能减排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校园(院、团)车辆派送制度,加强车辆出行管理,结合实际科学安排车辆出行。

第二十二条  车队要督导驾驶员养成良好的驾驶行为习惯,匀速行驶,不超速,不抢行,不频繁变换车道,避免不必要的紧急刹车,遇到长时间堵车等情况时车辆熄火。

第二十三条  落实维护保养制度,车队要落实车辆保养日制度,出车前要检查性能,油箱是否漏油,轮胎气压保持在标准值范围内,胎压过低会增加车辆油耗。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出车前科学选择行车路线,搜寻最短的行驶路线、降低油料消耗。车队领导要经常检查各车的后备箱,杜绝堆放杂物,车辆负重过大,增加燃油消耗。

第八章  节能降耗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购买办公用品及耗材必须有预算,杜绝超预算开支,严格控制文件印刷数量,若需打印时,提倡双面用纸;实行办公自动化,倡导推行无纸化办公,文电资料采取通过校园信息化系统发(传)送。

第二十六条  推进节能采购,严格执行政府节能采购目录和校(院、团)采购规定,物(资)品采购前必须进行预算,并派人进行市场调研,采购中优先选择节能新产品、节能新技术、节能新材料、节能车辆等,从源头减少能耗。

第二十七条  新建工程项目,空调、配电、电梯、照明等系统要请专家认证,达到节能降耗要求。

第二十八条  职能部门持续推进垃圾分类,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对达到报废年限或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电子设备等要按程序逐级报批处置,严格落实垃圾分类处置,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教职工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第二十九条  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各部门要引导教职工做绿色生活的践行者,垃圾分类投放,禁止乱堆乱放、乱丢乱扔、乱倒乱吐等不良行为,做生态文明的推动者、传播者。

第三十条  逐步淘汰高能耗产品,校(院、团)各部门新采购用电设备,要根据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的要求,采购节能环保产品,逐步取缔高能耗设备。

第九章  水电气应急保障

第三十一条  校(院、团)重大会议、培训、教学、宣讲、上级调研视察、考核等活动,行政处协调校办公室提前与驻地供水电气部门做好保障申请,确保水电气通畅。督导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部提前做好水电气应急保障预案,责任到人、保障到位。发生突发停水电气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水电气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校内遇大范围停水电气时和管网线路破裂、损坏等应急故障时,行政处督导驻校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部立即排查原因,及时逐级汇报情况,并立即组织维修人员抢修,如物业维修人员不能修复,第一时间联系驻地供水电气部门或专业机构抢修,争取在最短时间恢复水电气供给。

第十章  奖惩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为造成校(院、团)水电气设(施)备破(损)坏的,当事人要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职能部门请专业机构人员修复,所产生费用由当事人支付,故意破(损)坏的按相关法律程序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校(院、团)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部门的节能降耗工作督导,重点对水电气设(备)施安全运行,水电气消耗每月统计、季度消耗分析对比,对责任不明、管理不善、落实不力、浪费严重的部门及人员,校(院、团)视情进行通报,能耗严重超标要追究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并与部门目标绩效考核挂钩。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与驻校物业管理公司要明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范围、界限划分、标准范围、责任区分,因驻校物业管理公司监管不到位、维(修)护及抢修不及时、使用水电气不节制等,造成水电气资(能)源浪费,根据浪费计量及收费标准,要从物业管理费中扣除。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行政处负责解释


审核: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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