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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院、团)《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发布时间:2021-07-15 09: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黔委厅字〔2015〕87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管函〔2018〕80号)等文件精神,为实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校(院、团)车辆使用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结合校(院、团)实际,特拟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校(院、团)保留车辆,是指校(院、团)正厅级干部实物保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事业部门用车按照参改前保障执行。

第三条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校(院、团)保留车辆的用途。实物保障用车是指符合规定的单位主要领导(正厅级)工作性实物保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用于校(院、团)机要通信工作保障的车辆。应急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用于校(院、团)应急保障的车辆。离退休干部用车是指离退休干部参加上级及校(院、团)公务活动、学习、就医等的车辆。事业部门用车是指校(院、团)教学、科(调)研、决策咨询等用车和教师上下班交通车。

第二章 核编、预算、配备

第四条 根据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批复,校(院、团)现保留车辆编制数13辆,实有数18辆(其中:厅级干部实物保障用车1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用车3辆、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8辆、其他符合规定的车辆(事业部门工作用车5辆)。

第五条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车辆运行费用,纳入财务预算管理,由行政处提供申请材料,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要求编制预算。

第六条 校(院、团)车辆购置更新,由财务处会同行政处根据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规定及配备标准,按要求上报配备更新计划,经审核批复后按规定执行。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七条 行政处负责校(院、团)保留车辆日常管理、派遣、维护保养、维(送、检)修、年(检)审、保险及油料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购置更新、报废等工作。

第八条 严格落实校(院、团)公务用车政府集中采购、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等制度,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运行费用。

第九条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校(院、团)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车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建立车辆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已通过贵州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实现网络管理)。

第十条 校(院、团)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综合统计制度,每季度对所属车辆的使用情况、行驶公里数、油耗、维修保养费等进行综合汇总统计,并将相关数据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校(院、团)已启用贵州公务用车管理平台,随时掌握用车情况、车辆运行状况及安全行驶情况。

第四章  车辆派遣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处严格按贵州省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范围、用途、程序派遣车辆。参公部门(人员)符合用车条件的必须在贵州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系统申请用车。首先经申请用车部门领导同意后(长途用车先经申请用车部门领导审核,上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递交行政处领导复核,再向车队提交派车单),由用车人员(谁用车谁申请,严禁用他人名字申请用车)在贵州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提出申请,车队管理员审核通过后方可调度派车。

第十三条 以优先保障事业部门(人员)用车的原则,按校(院、团)原规定执行,参改部门(人员)按暂行规定执行。授课教师车辆保障,由教务处、学员工作部、进修处、教师进修学院、研究生部等教学部门统一汇总,提前一天申请用车。

第十四条 车队应严格落实车辆管理制度,车队负责人或车场值班员按车辆派遣单登记放行,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工作需要外,车辆按规定封存停驶。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车辆返回单位停放制度,使用公务用车的部门(人员)必须按车辆派遣单规定的时间返回,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场,须经分管行政处的校领导同意。未经同意滞留在外或未按规定派遣使用,被省纪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公车办等相关部门通报的,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按车辆性质用途派遣使用

(一)校(院、团)公务用车原则上应按以下用途使用:1.机要通信用车主要用于传递、运转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资料。2.应急保障用车主要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3.厅级实物保障用车主要用于核定岗位人员日常公务出行的保障。4.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主要用于保障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学习、就医等。5.调研接待用车主要用于省部级以上重要公务接待、外事接待和省领导下基层调研、督导工作,也可用于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集中调研、考察等公务。6.交通车主要用于保障教师上下班。

(二)校(院、团)机要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在车辆闲置且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化、信息化、标识化等工作到位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扩大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率,用于以下公务活动:1.参加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组织的重大活动或大型集会,以及省政府安排的重要督查、暗访等工作。2.参加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通知的会议。3.校(院、团)牵头组织前往基层宣讲、调研或检查等公务活动。4.接待中央、国家机关和其他省份来黔检查、调研和考察等公务活动(按照《校(院、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施行)。5.校(院、团)工作人员前往交通条件差、社会化方式保障困难的地区开展扶贫、进村入户调研等公务活动。6.因执行公务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不宜采取社会化方式保障出行的公务活动。

(三)不能按前述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的,按以下规定保障普通公务出行。

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6个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通过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保障。超过上述行政区域的普通公务出行相关费用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校(院、团)特殊公务活动、调研、外事活动、扶贫攻坚、研究生招生、学期考试、及学员外出参观学习(实践活动)等情况,单位公务用车不能满足以上工作情况需要,可向已通过学校招投标程序签约中标的单位申请保障用车,按规定与其办理费用结算。并满足以下条件:1.本单位保留公务用车难以满足出行需求,如车辆通过性能参数、载客人数受限以及车辆无闲置等情况。2.用车部门只能租赁校(院、团)签约中标单位的车辆,主动向行政处车队进行备案(须在完成租赁事项后,将租车事由、车型、经费、时间、行驶轨迹、乘坐人员等信息留档备查,年底交车队存档)。3.各用车部门租赁车辆标准不得超过《贵州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不得长期租用车辆以租代配。

第十八条  校(院、团)现有公务车辆(除机要通信和主要领导实物保障车辆外),根据车辆在位实际,可调整作为工作调研、研究生招生、学期考试、导师见面、地县党校评估、教师上下班等用车。

第六章  参公人员乘坐交通车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根据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办公室的相关文件精神,参公人员不得既领取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 根据贵阳市公共交通收费标准,结合实际,参公人员乘坐交通车每次收费2元/人,凡是乘坐交通车的参公人员,每次乘坐均要签字或刷卡确认,车队负责人(驾驶员)要认真统计,每季度汇总加盖公章后交财务,财务处根据车队提供的参公人员乘坐交通车统计表,每季度收取或代扣到学校财务账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乱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公务车辆,个人不得使用应急车辆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二条 校(院、团)公务用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纪检监察室应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反映的违(规)章线索,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行政处负责解释。

 

 

 


审核: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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