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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院、团)《餐饮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发布时间:2021-07-15 09:5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校(院、团)餐饮安全和就餐规范化管理,切实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提高餐饮服务质量,全面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节约粮食、光盘行动”的良好氛围,结合校(院、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日常管理

第一条  行政处是食堂监管部门,主要负责食材源头质量安全检验、食堂工作人员从业证件审查、库存原材料检查、拟定食谱审定、主副食品加工制作督查、饮食卫生安全监查、制止餐饮浪费巡查等监管工作。

第二条  行政处食堂监管人员要加强对主副食材原材料供给质量、食堂工作人员清洗、用材质量、制作加工、食品安全、饮食卫生、消耗浪费等环节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立即督导食堂整改。

第三条  监管人员提醒食堂每周根据气候变化、学员饮食特点、教职工口味、外地习俗、少数民族食俗等情况,合理荤素搭配,综合考虑口味、科学拟定食谱,精细审核修定。

第四条  监管人员严格按国家食品安全法及省市区相关餐饮安全管理法规,督导服务员、厨师、工作人员必须着工作服,室内及个人卫生符合要求,饭菜干净清洁,务必煮炒蒸熟,色香味俱全,不得用隔夜变质的剩饭菜。

第五条  食堂监管人员督导食堂按时上饭菜,不得误餐,发生停水电气时,及时采取应急保障措施。

第二章   就餐管理

第六条  校(院、团)承(接)办部门原则上提前3天(特殊情况提前1天或就餐前2小时以上)将各主体班、短期班、研讨班、委培及代培班等学员和参加会议、论坛、集体备课等需要在食堂就餐人员的需求函(注明报到时间、人数、用餐起止时间、餐标、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提交食堂,食堂按需准备,将落实情况反馈承办部门,并建立登记台账。

第七条   餐卡制作、发放、补办、充值

1.行政处督导食堂根据教职工、学员、参会、研讨等人员的餐标提前制作餐卡,且对应发放承办部门和教职工。

2.教职工、学员及需持卡就餐的人员,如发生就餐卡丢失、损坏或余额不足等情况,及时到食堂补办、充值,当事人按规定支付补卡成本费。食堂要建立餐卡制作、补办、充值台账,台账注明办(补)卡人姓名、部门(单位)、餐标、补卡理由、充值金额、收取金额、办理时间、个人签字等,且每月报行政处审查后提交财务处。

第八条   规范工作用餐

1.食堂只为教职工提供工作日的早、中餐,就餐采取刷卡、刷脸、手机APP等形式;如就餐持卡人忘记带卡和临时丢失等特殊情况,采取手签,手签仅限当日,除加班等原因(餐卡放在家)未回家、食堂制卡机故障及无餐卡等外;食堂须建立工作日特殊情况用餐手签登记台账,注明姓名、部门(班次)、原因、就餐时间、本人签字、部门(跟班)负责人审签。

2.非工作日时间,食堂不向教职工提供就餐,教职工刷卡机及其他设备将关闭收放。

3.教职工因公值班、加班、带班等需要在食堂就餐,由各部门出具就餐函(附件2)提交食堂,加班人(次)数较多的部门,可事先与行政处商议就餐时间事宜,食堂建立台账,并将台账每月报行政处审核。

第九条  用餐人员必须从食堂入口进,并执行刷卡等规定,按食堂标识区域就餐,进入食堂后,不得大声喧哗,乘坐电梯自觉排队、不得超重,上下楼靠右行。就餐中按量打取,自行到就餐区入座,文明用餐,落实光盘行动,就餐完毕后从食堂出口离开。

第十条  规范特殊需求用餐

1.各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业务来往部门到校检查指导、帮助工作、调研考察、参观学习等和教(学)研及其他部门邀(聘)请专家、老师、领导、专业人员来校授课、教学指导及其他,需要到食堂就餐,由承办部门提前将就餐需求函(附件1)提交食堂,食堂按需准备,且须建立需求就餐台账,每月统计报行政处,行政处审核后提交财务。

2.研究生招生考核、复试、论文答辨及其他相关人员需要在食堂就餐,由研究生部提前向食堂提交就餐需求函(附件1),食堂按需准备。考生需要在学校食堂就餐,按餐标收费,采取扫描二维码、现金支付等方式,考生签字备注,食堂建立就餐台账报行政处,行政处审核后提交财务处。

3.校(院、团)各部门承(接)办的班次、会议、考察调研及其他,如少数民族饮食有特殊需求,提前告之食堂,食堂根据少数民族饮食特点特殊安排,行政处派人督导落实。

第十一条  其他公务接待就餐,按校(院、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公务接待需要在食堂就餐,承(接)办部门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食堂提交就餐函(附件1),食堂按需准备,且须建立公务接待就餐台账并每月报行政处,行政处审核后提交财务处。

第十二条  食堂每月统计汇总就餐手签台账报行政处,行政处每月收集相关就餐台账、函表等资料,按程序提交财务结算。

第三章  制止餐饮浪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领导上重视管理

1.重视到位,校(院、团)根据上级通知精神和领导指示等,及时召开校委会研究制止餐饮浪费、餐饮安全等事宜,议定相关事项,明确相关责任部门按要求抓落实。

2.教育到位,校直各部门结合每月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学习讨论上级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文件精神、指(批)示等内容,切实牢固教职工的节约意识。

3.引导到位,在学员、教职工中倡导文明餐饮和光盘行动,大力推广节约用餐,对应职能部门要把制止浪费行为的提示要求编入学员手册,向学员及教职工发出倡议书,切实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浓厚氛围。

4.宣传到位,职能部门要在学校宣传栏、校刊、电子显示屏、办公区、教学区等张贴标语,放置画报、海报,全方面、多渠道、立体式宣传,且在食堂显著位置张贴、摆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宣传标语,切实产生共鸣、形成共识、达到共愿。

5.督查到位,采取领导监督、专职监督、群众监督等办法,食堂每餐监查、行政处每日检查、教职工及学员就餐相互监督、分管校领导不定时巡查,切实营造不想浪费、不能浪费、不敢浪费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第十四条  源头计划上突显管理

1.科学核定就餐人员,各活动牵头承办部门当天就餐人员发生变动或不在校内食堂用餐,于当日上午9:00前将信息反馈食堂,若未及时告之,造成饭菜大量浪费,由该承办部门经办人承担同等浪费金额补偿。学员管理及其他承(接)办部门,每周五下午将周末在校学员及其他需要在食堂就餐人数统计告之食堂,食堂按人数备餐。

2.科学调整食谱,行政处督导食堂根据季节气候、就餐男女比例、饮食习惯、大众喜爱等实际,搭配合理、营养科学,精准计划食(材)品采购数量,从源头上减少餐饮浪费。

3.科学餐饮管理,校(院、团)与食堂签定服务合同时,要把餐饮浪费列入重要内容,必须明确每日食材和每餐饭菜剩倒浪费相应比例,超过合同约定的浪费,要扣除对等押金或罚款等约定。行政处要督导食堂建立就餐人员管理台账,准确掌握教职工和学员实际用餐人数,减少浪费。

第十五条  储制过程中注重管理

1.精细管控食材,行政处督导食堂加强主副食库原材料管控,定量采购、确保质量,分类存放、登记相符,减少原材料浪费。

2.精确督导加工,行政处派人加强对食堂主(副)食材的加工制作督查,确保食(品)材加工制作质量,如在检查中发现,当日加工制作食(物)品与要求不相符,行政处对食堂承包方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提出整改意见,督导整改落实,确保教职工及学员吃好吃饱,避免剩倒浪费。

3.精准上菜摆饭,根据季节、天气、温差等,行政处监管员要督导餐饮服务公司服务员,按时供菜供饭,每盘(盒)菜不能上的过满,且将盖子盖上,督导服务员保持餐厅地面干净无积水,防止抬(端)饭菜摔倒,造成饭菜浪费。

第十六条  用餐过程中监督管理

1.行政处监督食堂落实用餐警示提醒,在每层楼餐厅进入口、楼道口、餐厅墙上张贴反浪费标语、各餐桌上放置节约标识,切实增强教职工和学员自觉自律意识。

2.落实就餐督查制度,就餐时间,食堂要派出监督员挂牌到每层楼餐厅及餐厨垃圾处监查,发现浪费现象立即指出提醒,并做好登记,建立用餐剩倒监督台账,注明姓名、部门、就餐时间、剩倒情况、次数,每月统计汇总报行政处,切实增强教职工和学员节约粮食的思想自觉。

3.学校在各楼层餐厅餐厨垃圾处适度位置安装监控,全程监督用餐人员节约用餐。

4.根据剩倒监督台账,教职工在学校信息化系统平台、企业微信群、校大门电子显示屏等平台曝光;学员由学员工作部、进修处、教师进修学院等部门进行通报,督导教职工和学员养成文明餐饮、节约粮食的习惯。

第四章  餐饮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严把食(材)品入口关,行政处加强对食堂配送的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查,主副食材原材料不合格、不达标,不能食用的食(材)品要责令退换,严把源头关。

第十八条  严格操作过程管控,督导食堂按先择后洗、先洗后切的程序加工食品,成品与半成品分开存放,生、熟食品严格区分存放,保证制作的食品安全卫生,督导落实餐具、厨具每餐消毒制度,严防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第十九条  严格工作人员管理,餐饮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督导上班前检查个人卫生,勤剪指甲,勤洗手,勤洗澡,坚持定期更换衣服,冷荤食品操作人员需佩戴手套、口罩;传染病防控时期,必须按卫生疾控相关要求落实。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食物留验制度,督导食堂每餐必须落实食物留验,至少保存3天,便利证据收集。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集样本,将样品送质检站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一条  科学应急处置,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行政处派出的食堂督导员要第一时间向行政处领导、校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并督导食堂第一时间开展响应机制,协调抢救中毒学员和教职工,配合卫生、公安调查事故的起因及安排善后工作;及时封存一切可疑食品及原料,封存可能被污染食品用具,保护好现场及食品留样、进货单,防止人为地破坏现场。如属传染性的疾病,要按传染病管控办法应对,做好相关隔离防控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提高监管能力,校(院、团)每年视情选派1-2名食堂监管人员参加全(省)国举办餐饮食品安全专题培训班学习和分批组织食堂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到全(省)国党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参观学习、考察调研,学习餐饮服务及食品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切实提高食堂监管人员能力素质,确保教职工、学员餐饮服务满意和就餐绝对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严格责任区分,校(院、团)与食堂签定服务合同时,必须把餐饮卫生安全放在首位,明确责任区分、赔偿事宜、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机关纪委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行政处负责解释。

 


审核: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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