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队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作者:来源: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发布时间:2021-07-13
为规范校(院、团)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提升车队正规化管理水平,确保车队安全运行,依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校(院、团)车辆实际,特拟制此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校(院、团)车辆,是指校(院、团)实物保障、离退休人员、机要通信、应急保障、未参改人员等用车。
第二条 保留车辆只能用于离退休人员、机要通信、应急保障性用车及未参改人员交通车、教学调研等用车,所属车辆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作为一般公务性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派遣(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校(院、团)车辆管理坚持“利于工作、方便应急,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处是校(院、团)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处分管领导负责,车队负责具体日常管理,接受校(院、团)监督。
第一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检查及管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七条 驾驶员要定期或使用后对车辆进行清洗、清理,确保车容干净、室内整洁、车容车貌良好,不得对车辆进行改色、增加图案等。
第八条 车队要抓好日常教育,引导驾驶员安全文明行车,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校(院、团)相关规定。
第九条 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保持通讯畅通,随叫随到,准时准点;驾驶员应服从车队统一调配,不得违抗调遣。不服从安排人员,第一次由车队队长找其谈话,第二次由处领导找其戒勉谈话,三次以上者上报校(院、团)处理。
第十条 严格车辆管理。部门领导负责对车队的检查督导,确保车辆按规定派遣使用,不得将保留车辆作为公务性用车派遣。车队要加强保留车辆日常管理,严格按程序、性质使用,见派车单或公务用车平台派遣。驾驶员不得将车辆租借他人驾驶,因违反规定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须携带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本车驾驶员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场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车辆必须停放在校(院、团)规定位置;出车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须经处或校(院、团)分管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造成的损失由驾车人员负责;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所有车辆必须落实封存规定,并指定应急值班车辆,保证随时在位。
第十二条 严格车辆用油管理。车队加油卡由专人保管,驾驶员提出加油申请,持卡人员、加油监督员与驾驶员一同到指定油站加油,凭票据报销。每一次加油,保管人要登记备案,驾驶员签字确认。每月由车队领导或指定人员统计每台车总公里数和加油总量,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应急用车需在外加油,驾驶员应逐级报告,经批准后,持相关票据逐级报批,防止公油私用。
第十三条 严禁公车私用。禁止将校(院、团)车辆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出租出借等非公务活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出借人)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将责任人上报校(院、团)处理。校(院、团)教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车。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校(院、团)车辆。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驾驶员要安全文明行车,严守交通法规,严格执行“谁开车谁管理,谁违章谁处理,谁出事谁承担”的驾驶原则。
第二章 派遣(调度)与使用
第十五条 严格按贵州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派遣程序用车。各部门用车必须进行系统申请用车,首先经该部门领导同意后(长途用车需先经该部门领导同意,上报分管校(院、 团)领导签字同意后向车队提交用车单),由用车人员(谁用车谁申请,严禁用他人名字申请用车)在贵州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提出申请,车队管理员审核通过后方可调度派车。
第十六条 严格车辆出场登记。车队值班人员严格履行车辆出入(库)场相关手续,车辆出车要见派遣单,并由值班人员填写出入库场登记(内容:车辆用途、出车地点、出场时间、用车部门、人员、回场时间等),驾驶员签字,值班人员核对手续后方可放行,并督导入场,未按时返回车辆,及时向队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情况,如实填写《车辆行车记录》(出车事由、地点、里程、归队入场时间等), 用车人视情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车队领导每月视情对《车辆行车记录》进行检查审核,各驾驶员每月对行车公里数及耗油情况及时统计上交车队,车队每季度对所属车辆的行车公里数及耗油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并上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查。
第十八条 应急用车管理。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突发事件、突发情况时的用车。为保障应急用车,车队统一安排值班车辆,驾驶员必须服从车队领导派遣。值班期间,驾驶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或与其他驾驶员换班,特殊情况确因调换的,须经车队领导同意后方可调换。值班驾驶员统一住在指定地点,保证车辆及时到位,备班驾驶员保持通信24小时畅通,随叫随到。
第十九条 市内应急用车,坚持先急后缓的派车原则,根据时间、地点、人员等由车队统一调配,通常情况应由用车部门提前一天申请。
第二十条 驾驶员不能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如因工作需要,本队驾驶员确需驾驶其他车辆的,须经车队领导批准同意。驾驶其他车辆的驾驶员,完成任务后将车辆检查清洗干净后,按时交还。
第三章 维修与保养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出车或动车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态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车辆保养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常规保养由驾驶员提出申请,报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到指定厂家进行保养。
第二十三条 换季使用与保养,入冬前对所有车辆进行换季保养,要提前做好防冻、防滑相关工作的准备。
第二十四条 车辆需要维修的先由驾驶员提前提出申请,经车队领导或维修检查组确认,提出维修方案,报部门分管领导(预计维修价格超5000元小型客车或超10000元中型客车由分管校(院、团)领导审批)同意后,到指定厂家进行维修。驾驶员必须对送修保养车辆进行跟踪查看,认真监督,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如因工作疏漏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第二十五条 长途应急用车中因车辆故障急需维修,驾驶员应及时逐级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车辆修好后,用车人员及驾驶员同时在维修发票上签字,并说明理由,经部门分管领导及维修检查组审核后,方可按程序报销。
第二十六条 所有维修车辆,凡更换配件,必须收回旧件交维修检查组核实,其他情况报部门分管领导核定确认。未经车队同意,擅自维修保养车辆或购买其他零部件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章 车辆费用及保险
第二十七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谎报费用或将加油卡交给他人使用及公车私用等行为,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并视情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校(院、团)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必须由车队领导或指派人员同行结账,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结算方式:修复、保养后及时结算或每月结算,按程序报销。
第三十条 应急车辆因公务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校(院、团)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和附相关票据凭证,用车人签字确认,车队领导审核,按程序报销。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要节约开支,严禁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或公车(油)私用,侵占公家私利等行为,一经发现,上报校(院、团)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车队及驾驶员按规定做好车辆的年(检)审、保险等工作,各种凭证(资料、票据)齐全,并建立好车辆档案。
第五章 驾驶员及证件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本队及部门的学习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
3.禁止工作时间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的违纪违法行为,一切责任后果由本人承担。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因驾驶员作风恶劣,开英雄车、霸王车、斗气车等造成责任事故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上报校(院、团)处理。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因服务态度较差,用车人员反应较大,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上报校(院、团)处理。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严禁虚报加油发票、过路费等,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个人承担相关费用。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严格执行校(院、团)的请销假规定,请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队指定人员保管。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或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依据校(院、团)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严格车辆证件、档案的管理,车队领导加强检查督导,确保无丢失、无损坏、无被盗。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要做好车辆的节能减排工作,严格遵守车队制定的节能减排措施,每季度认真统计行驶公里数及耗油情况,并上交队领导及处室,作为目标印证资料备查。
第六章 车辆报废及配置
第三十八条 达到报废(条件)年限的车辆,车队及驾驶员要按程序、条件、标准申请报废,收齐相关手续、证件等档案材料,做好报废检验、审核、移交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校(院、团)车辆的购置,严格执行中央、省相关规定,符合相关采购程序、标准,达到环保节能,不得超标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