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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研究生部图:研究生部来源: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发布时间:2023-12-29 15: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在职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规范性,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党校在职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职研究生招生工作坚持“校委领导、按需招生、公公正、择优录取”原则。

第三条  招生对象为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第四条  招生考试分笔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各教学点分管招生工作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研究生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招生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校委决策、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专业设置制定招生计划。

(二)遴选命题专家、招生工作相关人员,开展招生工作相关培训。

(三)拟定并发布招生简章。

(四)开展招生工作有关宣传、咨询和调研工作。

(五)各教学点负责考生报名的资格审核,完善入学登记表及考生报名表。

(六)负责入学考试命题、评卷、登分、复试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七)依法依规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机关纪委全程监督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八条  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应提前在中共贵州省委党校门户网站、平面媒体上公布。招生简章应包含各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制、学习方式、学费具体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拟录取名单在中共贵州省委党校门户网站上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且不予学籍注册。

第三章  笔试自命题和评卷

第十条  笔试自命题科目试题、参考答案等按照保密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笔试自命题按招生计划组成命题小组,命题原则上为自主命题,每个科目由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科研成果好的专家承担试题命题工作。

(一)命题人员原则上应从“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专家库”里遴选产生,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审题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在职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

(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三)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

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在职研究生招生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在职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十三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十四条  自命题科目的评卷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

第十六条  自命题科目试题答卷保留1年。

第四章  复试

第十七条  复试是在职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审定年度复试工作实施方案,对复试工作统筹协调和现场巡视。研究生部协调落实复试工作所需人员、场地、设备和经费等。

第十九条  各招生学科专业所教研部(院)分别组成各专业研究生招生工作复试小组,负责本学科专业复试工作的执行和实施。

(一)学科专业复试小组一般23人组成,成员均应为研究生导师,其中组长原则上应由教授担任。学科专业复试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对复试小组成员进行政策、纪律、规程等培训。每个小组须配备1名记录员。学科专业复试小组成员名单提前由研究生部与各教研部(院)共商制定。

(二)学科专业复试小组要提前准备好复试题签。复试考核的具体内容、程序、试题及评分标准的确定,由学科专业复试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学科专业复试小组内部要明确责任和分工,建立责任追究制,切实维护招生考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在复试过程中要根据复试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强化复试考核和诚信评判。

第二十条  复试方式为综合面试。主要考核考生的学科专业知识、综合素质与能力等。

学科专业知识面试主要包括: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综合素质与能力面试主要包括: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包括考生诚信评判);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每位考生的复试总时间为10分钟左右。

)复试试题可采取事先命题、由考生随机抽取试题进行回答(或操作)的方法,也可采取复试时由复试教师现场直接提问的方法,或上述两种方法相结合。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均应保证复试试题在范围和难度上的前后一致性和评分标准的统一性。

每位考生复试结束后,由复试教师独立评判给出复试成绩。复试过程应有详细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负责审核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负责对参加复试而未予录取的考生做必要的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复试结束后,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应将复试结果和审核意见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五章  录取

第二十三条  根据考生试和复试结果、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在中共贵州省委党校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  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和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如与当年国家、省有关文件发生冲突,以国家、省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颁布的《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招生工作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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