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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小工程维修及采购规定

作者:来源:行政处发布时间:2019-09-17

 

为规范校(院、团)应急小工程维修及采购程序,高效搞好服务保障,结合校(院、团)和处室业务实际,特拟制此规定:

第一条   应急小工程维修及采购是指突然发生的建筑物、房(产)屋、管网等倒塌、损(破、爆)坏需要急需维修或采购材料进行维修。

第二条   当使用管理部门或校(院、团)教职工发现建筑物、房(产)屋、管网等倒塌、损(破、爆)坏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行政处房产基建科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条    行政处房产基建科接到相关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察看情况,立即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边处理边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四条   一般性的应急小工程维修,按程序操作,特殊性的应急小工程维修,应出于安全考虑,及时向学校(部门)领导报告,立即维修。  

第五条    一般性的应急小工程维修所需材料原则上由施工方提供,确需由本单位采购的,房产基建科根据维修面积、数量等情况拟制采购计划,派人进行市场调查,货比三家,拟制预算,并附采购计划,逐级报批,预算表附采购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供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    房产基建科要建立采购登记,凡是采购的材料、物(品)资,要能体现采购人,采取物(品)资数量、询价商家、成交商家、成交价格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应急小工程维修的项目方案预算审批。邀请3家有资质的单位各自做方案预算,比较后选择1个最优方案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应急小工程维修的招投标。选择3个以上施工单位参与招投标或竞争性议标确定施工单位(防止串标围标)。特殊应急小维修工程上报校领导批准后先择信誉好的施工单位抢修(1万元左右的维修工程认真比较谈价,确保质量)。

第九条   严格按相关法规签定施工合同。

第十条   组织中标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

第十一条   对工程施工期间的工程进度,质量、工期严格按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组织工程按规范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部门。

第十三条    认真作好工程结算及尾款支付。

第十四条    认真作好保修期质量保修工作

第十五条    认真作好资料完整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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