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小工程维修及采购规定
作者:来源:行政处发布时间:2019-09-17
为规范校(院、团)应急小工程维修及采购程序,高效搞好服务保障,结合校(院、团)和处室业务实际,特拟制此规定:
第一条 应急小工程维修及采购是指突然发生的建筑物、房(产)屋、管网等倒塌、损(破、爆)坏需要急需维修或采购材料进行维修。
第二条 当使用管理部门或校(院、团)教职工发现建筑物、房(产)屋、管网等倒塌、损(破、爆)坏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行政处房产基建科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条 行政处房产基建科接到相关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察看情况,立即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边处理边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四条 一般性的应急小工程维修,按程序操作,特殊性的应急小工程维修,应出于安全考虑,及时向学校(部门)领导报告,立即维修。
第五条 一般性的应急小工程维修所需材料原则上由施工方提供,确需由本单位采购的,房产基建科根据维修面积、数量等情况拟制采购计划,派人进行市场调查,货比三家,拟制预算,并附采购计划,逐级报批,预算表附采购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供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 房产基建科要建立采购登记,凡是采购的材料、物(品)资,要能体现采购人,采取物(品)资数量、询价商家、成交商家、成交价格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应急小工程维修的项目方案预算审批。邀请3家有资质的单位各自做方案预算,比较后选择1个最优方案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应急小工程维修的招投标。选择3个以上施工单位参与招投标或竞争性议标确定施工单位(防止串标围标)。特殊应急小维修工程上报校领导批准后先择信誉好的施工单位抢修(1万元左右的维修工程认真比较谈价,确保质量)。
第九条 严格按相关法规签定施工合同。
第十条 组织中标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
第十一条 对工程施工期间的工程进度,质量、工期严格按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组织工程按规范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部门。
第十三条 认真作好工程结算及尾款支付。
第十四条 认真作好保修期质量保修工作
第十五条 认真作好资料完整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