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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在身边 | 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可不能“说走就走”

作者: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4-05-17

【原文链接】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责任编辑:陈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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