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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节能减排措施

作者:来源:行政处发布时间:2020-07-20 14:52

   为严格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指示精神,坚决执行相关节能减排规定,结合车队实际,特拟制此措施.

一、组织领导

 长:分管副处长

副组长:车队队长、副队长

 员:车队驾驶员

二、主要措施

(一)督促驾驶员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

一是要求驾驶员养成良好的驾驶行为习惯。要求驾驶员保持良好驾驶姿态,车辆匀速行驶,不超速,不抢行,不频繁变换车道,避免不必要的紧急刹车,遇到长时间堵车、红灯等时,车辆熄火,既节省燃油,又减少汽车尾气对人体的伤害和对空气的污染。二是尽量将车速保持在经济车速。在高速路上行驶时,在不超速、乱变道等不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时速保持在120 km/h以下,较为省油,用车部门及个人时刻提醒驾驶员保持在省油范围内行驶。三是要避免急加速和急减速。用车人督导驾驶员匀速行驶,急加、减速会增加大量油耗,更会导致车辆性能的损坏和下降,教育和引导驾驶员不急(加)减速。四是要避免长时间怠速。根据城市道路行驶缓慢特点,驾驶员遇红灯有预见性收油门,合理运用不熄火滑行办法来控制车速,做到车随心动、人车合一、车路合一。五是要合理使用空调系统。高速行驶时,不要开窗降温,科学调控空调系统,保持室内相对的温度,使用空调会增加油耗,当车辆行驶速度超过85 km/h,打开车窗降温会增加巨大阻力,风的阻力超过开空调带来的油耗。

(二)严格日常维护保养。

一是保持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驾驶员要注意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容车貌清洁,出车前要检查性能,油箱是否漏油,制动是否完好等,如有故障及时排出及送修,车队领导加强检查督导。二是经常检查胎压。出车前要检查胎气,要让轮胎气压保持在标准值范围内,胎压过低会增加车辆油耗,符合规定要求的胎压可以降低油耗。三是定期更换机油定期清洗积炭和滤清器,及时更换火花塞等,不洁净的空气滤清器和油滤清器、磨损的火花塞以及有问题的排放控制系统都可能增加耗油量,每行驶5000公里更换一次机油,并检查过滤器,要及时清洗车辆外围灰尘、脏物,保持车辆清洁减少车辆高速行驶的阻力。五是落实好日常维修保养制度。车队领导督导驾驶员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并做好登记,使车辆发动机各个部件干净清洁,油路、电路、润滑等系统运转正常,部门分管领导每月或视情对驾驶员保养记录进行一次检查。六是科学控制后备箱重量。车的后备箱里不要堆放杂物,车辆负重过大,增加燃油消耗。

(三)科学选择行车路线。

一是合理选择行驶路线。驾驶员出行前,多研究出行路线,向有经验的师傅请教,寻求最佳、最短的行驶路线、降低油料消耗。二是注意车辆的温差。天气炎热的时候,驾驶员不准把车辆放在太阳下暴晒,尽可能找阴凉、通风的地方停放,降低车辆温度,保持车辆的良好技术性能。

(四)抓好日常教育。

严格落实每月及节假日前学习教育制度,促使驾驶员熟悉交通法规和上级的相关规定,熟知维护保养、排除一般故障,自觉做好节能减排,从节约一滴油做起,养成良好的节能减排习惯。

(五)严格车辆及油料管控。

一是严格车辆管理登记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情况,如实填写《车辆行车记录》(出车事由、地点、里程、归队入场时间等), 用车人根据情况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车队领导每月视情对《车辆行车记录》进行检查审核,各驾驶员每月对行车公里数及耗油情况及时上交车队,车队每季度对所属车辆的行车公里数及耗油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并上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查,防止车辆随意出行。二是严格车辆停放规定。正常停放,车辆必须停放在校院、团)(规定的位置或库房。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所有车辆必须落实封存之规定。三是严格车辆派遣程序。严格按贵州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派遣程序用车。各部门用车必须进行系统申请用车,首先经该部门领导同意后<长途用车需先经该部门领导同意上报分管校(院、 团)领导签字同意后向车队提交用车单>,由用车人员(谁用车谁申请,严禁用他人名字申请用车)在贵州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提出申请,车队管理员审核通过后方可调度派车。四是科学合理派遣。长途或市内应急用车,坚持先急后缓的派车原则,通常情况应由用车部门提前一天申请,车队根据用车的时间、地点、人员等,统一调配,合理并用,减少用车趟数,降低油料消耗。五是严格油料管理。严格车辆用油管理,车队加油卡由专人保管,驾驶员提出加油申请,持卡人员与驾驶员、加油监督员一同到指定油站加油,每一次加油,保管人要登记备案,驾驶员签字确认,车队领导认可,由车队领导或指定人员每月统计每台车总里程数和加油总量。车队领导要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因公出差在外加油,驾驶员逐级报告,经批准后,持相关票据,驾驶员和用车人签字,逐级报批,防止公油私用。六是严禁公车私用。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租借他人等非公务活动,非校(院)驾驶人员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一经发现,驾驶员或当事人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按校(院、团)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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